資深新聞工作者周玉蔻和省府發言人黃義交傳出緋聞,周玉蔻 指出,周、黃發生親密關係兩年後,周意外懷孕,在黃強烈要 求下墮胎,之後周才發現黃已與何麗玲交往多時,三人對質時 ,黃堅稱只與周有PROFESSIONAL 的關係,周認為黃的言行已 涉及誠信、格調與責任心,故決定揭發黃的真面目,希望省長 宋楚瑜給她公正、公道。中時民調結果顯示,緋聞案之中最大 的受害者是黃義交,其次分別是周玉蔻和何麗玲。有百分之三 十點九的民眾認為黃義交已不適合擔任省府發言人。隨後宋楚 瑜提早返國,並迅速將緋聞風波男主角黃義交降職為省府參事 兼代副秘書長。(1998.2.2-6各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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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性與男性交往時,如果發生婚姻外的性關係,女性往往在
貞操這個大牌坊下,不敢聲張,即使男方有了外遇,兩人在感
情的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(如周雖想要留下胎兒,黃仍要
求周墮胎),女性通常選擇隱忍,不願揭發。像周玉蔻這樣的
例子幾乎是絕無僅有的,她明知揭發這件事後,她將受到社會
極大的道德譴責,仍然使出奮力的一擊,讓社會見到女人反抗
的力量,即使玉石俱焚,也不願再做沒有聲音的棄婦。
同時,我們也看見,墮胎迷思在我們這個社會上根深蒂固,使 許多女性深為墮胎所苦。事實上,懷孕初期的胚胎並不具獨立 生命的特性,即使墮胎也不是謀殺生命,我們應該思索的是, 如果一個女人在非婚狀態下懷孕,她有多少籌碼可以決定要或 不要這個胚胎?如果決定墮胎,又有多少程度是女性能自主決 定的?有多少女性能夠排除社會上對墮胎的道德譴責(如有關 嬰靈的恐嚇、墮胎女人就是敗德的價值觀等)? 畢竟,女性是自己身體的擁有者,對於適不適合懷孕,女性自 己會有第一線的判準。墮胎權應回到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來考量 ,而非依附於道德約制或男性的感情恐嚇。 |
情人節,婦女團體贈「1998婦女行動綱領——女人十要」予行 政院長及立法委員,包括女人要奪回基本生存權、要自己的家 法、要專責專款的性侵害防治中心、要杜絕人口販賣的平安島 、要儘速解決職場中的性別歧視、要財產自主、要四分之一參 政權、要靠得住的全民健保、要兩性平等教育法、要女性化及 民間化的行政院婦權會。(1998.2.14,中時十八版)
美國前優必速快遞公司女經理受性騷擾案,可獲賠償八千零七 十萬美元。據女經理表示,她向公司表示受到性騷擾,公司非 但不處理,還營造具敵意之工作環境,並處罰她。 台灣一起纏訟多時的旅行社女職員受上司性騷擾案,日前終於 獲判性騷擾成立,雇主應賠台幣十萬元;但女職員遭解雇部份 ,法院認為係因請假過多,與性騷擾無關。(1998.2.14,中時 十版;1998.2.13,中時六版)
一婦女因裝置避孕器導致子宮、膀胱穿孔, 避孕失敗並導致結 石,為一罕見病例。據醫師表示,銅T、銅7由於頂端較尖,比 其它避孕器易穿透子宮。(1998.2.10,聯合十九版)
彭婉如的金融卡在屏東被拾獲,但時隔一年多,對於突破案情 並無幫助。(1998.2.10,聯合)
據傳美國防部禮賓司長狄姬與小柯有染之後方調職至禮賓司。 (1998.2.11,聯晚七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