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權上路新聞網第二十九期(1998.5.16-31)

  1. 主題新聞:公娼抗爭又一週
  2. 強暴改公訴,爭議中
  3. 法案加把勁
  4. 媒體的刻板印象
  5. 健康宣言
  6. 社會新聞二則
  7. 拒絕脫軌?色情律師?


  1. 主題新聞:公娼抗爭又一週

    公娼自救會在台北市政府前面演出行動劇,希望陳水扁與陳局莫忘記十年前五二 ○的農運被打壓之苦,不要讓白色恐怖變成綠色恐怖。(1998.5.21中時十九版 )

    台北市公娼自救會、女工團結生產線與粉領聯盟宣佈舉行「性工作權利與性產業 政策國際論壇」,市府社會局與勞工局則宣佈用以幫助公娼的「婦女緊急生活補 助金」申請期限由原定五月底延到八月底。原台北市公娼128人中有34人申請此 津貼。(1998.5.22中時十九版) 台北市政府前市民廣場的音樂台啟用,公娼團體前去抗議,被警察驅離,陳水扁 在抗議聲中表示「這是民主國家」,「大家都可以抗議。」(1998.5.23中時十 七版)

    華人世界第一次的「性工作權利與性產業政策國際論壇」召開,邀請到十一國的 十七位代表與會,包括性工作者、妓權運動者、學者、律師等等。最常被廢娼派 人士引用的瑞典經驗與日本經驗,在瑞典代表與日本代表的眼中其實是侵害性工 作者人權、導致性工作地下化的痛苦經驗,澳洲南雪梨副市長哈庫特則報告新南 威爾斯自一九七九以來將街頭娼妓合法化、並鼓勵妓女組織自己的團體的經驗, 說明娼妓除罪化才是世界潮流。(1998.5.25-26中時十九版,女權上路工作小組 )

    台北公娼及參與此次國際論壇的外籍人士至市政府遞交連署書,被員警包圍,一 位外籍人士作勢親吻員警,後送上飛吻。由於市府拒接這封由外籍人士擬就的連 署書,故一行人轉往外交部,最後再至總統府請願,總統府代表出面承諾將把連 署書轉交給陳水扁。日本律師米田真澄強烈要求台灣政府正視這個世界性的議題 。(1998.5.27中時十七版)

    為了因應頻頻抗議的團體,市府於「首都國際會議」舉辦期間,在市府外廣場開 闢「陳情專區」,公娼自救會與外籍人士前往抗議,舉標語牌「公娼最乖,阿扁 放手」,並諷刺說乾脆把「陳情專區」改為「公娼廣場」好了。(1998.5.29自 由十四版)


    女工團結生產線、公娼自救會與粉領聯盟三個團體除了籌辦此次國際會議之外 ,也將發行抗爭錄影帶、海報與徽章,赴瑞士參加防治愛滋大會,成立台灣妓權 協會等等,因此亟需各界捐款支持,劃撥帳號是:18433212,戶名:鄭村棋。或 電:(02)2392-3670,傳真:(02)2351-7580。

  2. 強暴改公訴,爭議中

    在女性立委范巽綠、謝啟大的堅持下,立院司法委員會決議刪除刑法第二三六條 強姦為告訴乃論的規定;也就是將強姦改為公訴罪。席間男女立委發生激烈爭執 ,男性立委黃國鐘認為應顧及被害婦女的隱私,不宜貿然改公訴;范巽綠則反問 :那為什麼輪姦罪就是非告訴乃論,被輪姦的婦女就不必有隱私嗎?( 1998.5.26中時頭版)

    除了強暴改公訴以外,刑法「妨害風化罪章」還有以下的修正:一,放寬「性交 」的定義,將口交、肛交、異物插入包括在內;二,性侵害受害人由婦女改為男 女;三,增列以交通工具犯為加重強姦罪,且與強姦相關罪行之罰則均提高;四 ,夫妻間也可能成立強姦罪,但屬告訴乃論。(1998.5.26中時八版) 立院對刑法強姦罪的修正引起法務部反彈,醞釀翻案,理由是:一,改公訴可能 使婦女拒絕作證,反而使犯罪黑數增加;二,世界上僅法國將男性亦列為可能的 被害客體,可能造成雙方互控強姦,「性侵害防治法」中規定對被害人不可詰問 、保護隱私等保障將淪為有名無實。(1998.5.27中時八版)

  3. 法案加把勁

    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通過,受害者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,要求隔離或逐出加 害者。(1998.5.29中時八版)

    立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,包括:相姦者不得結婚、女子六個月之內不得再婚的 限制,終告刪除。(1998.5.29中時八版)

  4. 媒體的刻板印象 「檢察官改革協會」數名女性成員受矚目,報紙形容她們平常「很乖」,「在強 烈訴求中混雜柔情」,「帶著淡淡的憂鬱」,「畢竟女生還是喜歡漂亮的」等等 。(1998.5.20中時三版)

    在檢察官爭取辦案資源的「硬性新聞」中,「女性」被挑出來當作「軟性」的 中和劑,就像第一世界在看第三世界的時候,也只注意到「異國風味」一樣。難 怪報紙描述她們擔任檢察官的歷程時,特別偏重家庭狀況、長相、女人味,讀來 就像是一篇「花絮」,徒然暴露出記者的性別刻板印象。

  5. 健康宣言

    台北市女權會主辦台灣婦女健康高峰會,發表台灣婦女健康行動宣言,要求政府 監督醫療行為,改善過度醫療化的狀況,如雌性激素的濫用、子宮切除與剖腹產 手術的浮濫等等。(1998.5.29中時十九版)

  6. 社會新聞二則 台中市五歲女童被尖竹插入下體猥褻案,被告因罪證不足被判無罪,台中地院認 為警方辦案有重大瑕疵,但警方表示該嫌已經被害人指認無誤,台中地檢署亦表 示將上訴。(1998.5.22聯合十版) 四十歲男子酒後強暴六十一歲的母親,導致母親離家出走,該男子又恐嚇弟妹不 得收留母親,全案已移送法辦。據警方了解,該男子為聾啞人士,此外精神並無 異狀。(1998.5.24聯合九版)

  7. 拒絕脫軌?色情律師? 電視文化研究委員會組成「拒絕脫軌色情律師團」,前往台北地院控告鎖碼頻道 業者妨害風化。(1998.5.26中時二十六版)


首頁 | 新聞網 | 新聞總表